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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5〕24号
当事人名称:江苏楚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赵海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E1NXNT20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来龙镇卧龙街
江苏楚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5年4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5〕23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14日我厅(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房内建设有废弃锂电池边角料破碎生产项目,涉及破碎、磁选、筛分等工段。现场检查时,上述项目在建设中,已建设破碎、筛分工段,同步建设有布袋除尘器。截至检查时,你公司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现场检查(勘察)附图
5、调查询问笔录
6、建设项目环评资料(节选)
7、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含合同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选等)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停止建设;
2、处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柒拾伍元整(¥4575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柒拾伍元整(¥4575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携带处罚决定书,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215室财审处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支付宝)、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APP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扫码进行现场缴款,即可开财政局电子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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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5〕25号
当事人名称:宿迁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高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6725270246
地址:宿豫区顺河镇陆河村(宿迁市运河二号桥外环向北1公里)
宿迁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5年3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5〕9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13日我厅(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行为(调阅你单位2024年以来部分车辆检测报告及对应监控视频):在检测车辆(车牌号分别为苏NE***1、苏N1***9、苏ND***1)过程中有冒黑烟现象,但你单位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测)报告,涉及检测费用共计300元;检测车辆(车牌号分别为苏NA***8、苏N0***1,双排气管)尾气时仅使用一根取样管,检测车辆(车牌号苏NC***5、苏NB***7)尾气时取样管插入距离不符合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调查询问笔录
7、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含检验(测)报告、检测资质、检车费用等)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2、《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2025年3月24日,我局组织听证会,你公司派人参加。会上,你公司与我局负责该案件的调查人员分别围绕上述问题阐明观点,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形成听证笔录予以确认。你公司陈述以下主要内容:这次我们也认识到以前的不规范,我们以后一定会加强管理,我也深刻的反思自己管理不到位,这次处罚对我们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说有点太重了,请贵局可以对我们减免处罚,我们听证前期已经请专家出了生态损害赔偿报告,对生态造成的损害已经做了赔偿。经研究核实,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听证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对你公司的处罚予以从轻。
现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2、《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1、表13-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2、表16-3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规范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整(¥3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整(¥3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携带处罚决定书,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215室财审处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支付宝)、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APP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扫码进行现场缴款,即可开财政局电子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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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5〕26号
当事人名称:宿迁市君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董艳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228RDM2N
地址:宿迁市宿豫区宿沭路与张家港大道交汇处西南角钢材市场院内
宿迁市君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5年3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5〕8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11日我厅(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行为(调阅你单位部分车辆检测报告及对应监控视频):在检测车辆(车牌号分别为苏N1***5、苏NC***9)过程中有冒黑烟现象,但你单位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测)报告,涉及检测费用共计200元;检测车辆(车牌号分别为苏N4***7、苏NN***J、苏N2***X,双排气管)尾气时仅使用一根取样管,检测车辆(车牌号苏NB***U、苏NC***9、苏NZ***1)尾气时取样管插入距离不符合规定,检测车辆(车牌号为苏NN***J,2023年11月1日检测)采用了稳态工况法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测)报告,而按规定四驱车宜采用双怠速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调查询问笔录
7、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8、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含检测资质证书、检测费用说明等)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2、《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2025年3月24日,我局组织听证会,你公司派人参加。会上,你公司与我局负责该案件的调查人员分别围绕上述问题阐明观点,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形成听证笔录予以确认。你公司陈述以下主要内容:此次处罚金额较高,我们这边恳请领导可以减轻处罚,我们以后肯定会规范检测,我们也已经积极整改,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我们也已经做了生态损害赔偿。 经研究核实,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听证意见予以采纳,对你公司的处罚予以从轻。
现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2、《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1、表13-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2、表16-3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规范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00元)”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携带处罚决定书,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215室财审处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支付宝)、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APP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扫码进行现场缴款,即可开财政局电子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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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5〕27号
当事人名称:江苏弘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赵永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MHA7C1C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纬二路6号
江苏弘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5年3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5〕22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月19日我厅(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磺化车间在生产,配套建设的碱喷淋设施未正常运行。经查,你公司称碱喷淋泵故障,未及时维修,随后机修人员已修理到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调查询问笔录
7、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8、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9、建设项目环评资料(节选)及批复材料
10、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材料
11、行政相对人情况说明
12、行政相对人整改报告
13、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含生产记录、交接记录等)
1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5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携带处罚决定书,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215室财审处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支付宝)、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APP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扫码进行现场缴款,即可开财政局电子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