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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5〕29号
当事人名称:宿迁隆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娄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UQEBP0X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陆集镇官庄村二组
宿迁隆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5年4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5〕25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2月28日我厅(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东南侧的破碎机正在生产,破碎机上方仅有一根收集管(无集气罩),现场粉尘逸散较大;筛分工序正在生产,装载机正在往破碎机中填料,车间内雾泡设施未开启,车间内粉尘较大。经查,你公司环评报告表描述“本项目破碎和筛分产生的粉尘量较大,车间采用密闭设计,针对破碎和筛分工序采取集气罩+布袋除尘器的处理措施,将含尘气体用管道送至配备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气体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在破碎、筛分过程中采取水喷淋降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调查询问笔录
6、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7、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8、建设项目环评资料(节选)及批复材料
9、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材料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针对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携带处罚决定书,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215室财审处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支付宝)、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APP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扫码进行现场缴款,即可开财政局电子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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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5〕30号
当事人名称: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显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96771910B
地址: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西区科兴路东侧古城路南侧
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5年4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5〕24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13日我厅(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院内最东侧场地堆放大量的易产生扬尘的粉料,无围挡,部分未覆盖(面积约100余平方),另有生产水泥制品的边角料和碎泡沫部分未覆盖;厂区地面未清扫,积尘较多,未按要求采取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责任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律文书地址确认书
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8、调查询问笔录
9、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10、建设项目环评资料(节选)及批复材料
11、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材料
12、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含处罚文书、移交线索材料等)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工业企业、港口、码头、火车站、建设工地等贮存堆放易产生物料的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物料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进行完全覆盖;(五)对废弃料的临时堆场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抑尘措施”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贮存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单位和预拌混凝土及砂浆生产企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产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顿”的规定。参照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针对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整(¥199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整(¥199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携带处罚决定书,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215室财审处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支付宝)、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APP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扫码进行现场缴款,即可开财政局电子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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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5〕31号
当事人名称:江苏中翔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孙振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5925228727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S324(宿迁大道)
江苏中翔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5年3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5〕18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9日我厅(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现场建设有2条喷塑生产线,其中1条喷塑烘干工段使用生物质颗粒供能;另1条烘干工段使用液化气供能。经查,你单位智能环卫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3年8月4日获得批复,环评建设内容仅涉及1条喷塑生产线,喷塑烘干使用天然气燃烧供能。依据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规定,你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25年3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号:宿环罚告字(1)〔2025〕18号),拟对你单位处罚柒万壹仟零贰拾柒元整。2025年3月18日,
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4月7日,我局组织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对我局认定的总投资金额及相关证据提出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会后,我局执法人员就上述听证会情况涉及内容进行了补充调查,重新对项目总投资进行了认定。为保障你单位基本权利,再次印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号:宿环罚告字(1)〔2025〕18-1号),并于2025年4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律文书地址确认书
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现场检查(勘察)附图
8、调查询问笔录
9、建设项目环评资料(节选)及批复材料
10、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投资情况说明、资产评估报告、房租缴纳说明、
听证笔录等)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停止建设;
2、针对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陆拾伍元整(¥31565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陆拾伍元整(¥31565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携带处罚决定书,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215室财审处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支付宝)、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APP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扫码进行现场缴款,即可开财政局电子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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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5〕32号
当事人名称:江苏雅斯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陈开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985910430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科兴路
江苏雅斯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5年4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5〕21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提出了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27日我厅(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在DA001(3#)、DA002(1#)等废气排放口、厂界等位置开展相关污染因子自行监测。经查,2023年以来
你单位存在多个点位、多个污染因子的漏检情况(2023年度缺少DA001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季度检测,缺少甲苯下半年检测,缺少DA002氮氧化物一、四、十一、十二月检测,缺少DA004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等;2024年度缺少DA001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前三季度检测,缺少甲苯下半年检测,等等),未能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调查询问笔录
7、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8、建设项目环评资料(节选)及批复材料
9、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材料
10、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含生产记录、用电记录、检测报告等)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2025年4月27日,我局组织听证会,你(单位)派人参加。会上,你(单位)与我局负责该案件的调查人员分别围绕上述问题阐明观点,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形成听证笔录予以确认。你(单位)陈述以下主要内容:“根据相关法律,处罚的裁量标准综合会考虑多种情况,当事人的整改态度和措施,如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消除危害后果,会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予处罚,具体到
本案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来说,公司已于2021年开始加装设备并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于检测点的遗漏情况公司并无主观恶意,且持续时间短,情节显著轻微,从企业的主观态度和行为来说,对于生态环境局的调查高度配合,发现违法后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从法律法规来讲,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6条及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检测方案并开展自行检测予以处罚,但公司已经制定自行检测方案并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只是没有想到检测机构的检测存在遗漏情形,综上请求贵局考虑公司情节显著轻微,没有主观恶意,也考虑行政处罚法中处罚教育相结合,在原有处罚金额的标准上予以减轻处罚(其他内容具体详情见企业提供书面材料一份)。” 经研究核实,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现有处罚已结合你(单位)整改情形予以了从轻处理,故对你公司听证意见不予以采纳,对你公司的处罚不予减轻。
现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参照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2 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针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捌万陆仟陆佰元整(¥866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捌万陆仟陆佰元整(¥866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携带处罚决定书,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215室财审处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支付宝)、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APP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扫码进行现场缴款,即可开财政局电子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