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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5〕33号
当事人名称:江苏东鼎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3239306596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晓店街道G235
江苏东鼎包装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5年4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5〕26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2月19日我厅(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有1台柴油叉车,现场由环境检测机构对该叉车开展检测。2025年3月4日,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检测报告》(编号TST2025HJR001-4-8),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调查询问笔录
7、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8、现场采样记录表
9、监测(检测)报告及签收单
10、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含加油记录、采购合同、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等)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针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携带处罚决定书,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215室财审处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支付宝)、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APP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扫码进行现场缴款,即可开财政局电子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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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5〕34号
当事人名称:宿迁朗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高艳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E1EHPX5D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下相街道S325(开发大道)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院内
宿迁朗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5年5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5〕28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了陈述申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2月25日我厅(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院内的3号厂房建设有砂粉生产项目,现场已建设1条砂粉生产线(包含3条输送带、1个进料口、2台筛分机)和1条烘干生产线(包含2条输送带、1台烘干机)。截至检查时,你单位尚未取得环评批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现场检查(勘察)附图
7、调查询问笔录
8、其他有关证据材料(房租合同及转账记录、相关设备买卖合同及转账记录、建设项目环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我厅(局)于2025年5月14日收到你(单位)递交的陈述申辩,其内容如下:我公司于2025年5月11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5〕28号),我公司对该告知书处罚意见等全部内容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我厅(局)予以采纳。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停止建设;
2、针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陆拾陆元整(¥12566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陆拾陆元整(¥12566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携带处罚决定书,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215室财审处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支付宝)、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APP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扫码进行现场缴款,即可开财政局电子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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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5〕35号
当事人名称:宿迁市龙兴天下轮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德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XQDGAXL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大兴镇工业园1号
宿迁市龙兴天下轮胎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5年5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5〕27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31日我厅(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大兴镇工业园区1号院内B1栋厂房新建设橡胶带生产项目,现场已建有密炼机2台、开炼机1台、压延机1台、硫化机4台、切胶机1台、搅拌机1台等设备,配套建设有活性炭收集处置装置。截至检查时,你单位未能提供新建橡胶带生产项目相关的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调查询问笔录
7、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8、建设项目立项材料等
9、建设项目环评资料(节选)及批复材料
10、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材料
11、行政相对人情况说明
12、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含项目设备清单以及购买合同发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项目投资额说明书等)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停止建设;
2、针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捌仟捌佰捌拾玖元整(¥8889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捌仟捌佰捌拾玖元整(¥8889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携带处罚决定书,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215室财审处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支付宝)、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APP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扫码进行现场缴款,即可开财政局电子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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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5〕36号
当事人名称:宿迁华虹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缪建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566845918Q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张家港大道2号
宿迁华虹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5年5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5〕29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2月24日我厅(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持有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规定了相关自行监测要求,其中废气排口DA008氨气、DA009氨气、DA010氯化氢、硫酸雾、DA011氯化氢、硫酸雾、DA012硫酸雾、DA013氯化氢、硫酸雾、DA014氯化氢、硫酸雾、DA015氯化氢、硫酸雾、DA016氯化氢、硫酸雾、DA017氯化氢、硫酸雾指标均要求每半年监测一次;厂界废气氨气、氯化氢、硫酸雾、颗粒物均要求1年检测一次;废水排口DW003ph、化学需氧量、氨氮每6小时测一次、全盐量、悬浮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氮、硫化物、石油类每年检测1次、总铜、总磷、总锡要求每月监测一次,等。经对比你单位2023年至今的自行监测报告发现,你单位对于废水排口总锡、总铜、总磷因子的监测频次不符合排污许可证每月监测一次的要求;未对厂界废气氨气、氯化氢、硫酸雾、颗粒物开展自行监测,不符合排污许可证每年检测一次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调查询问笔录
7、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8、建设项目环评资料(节选)及批复材料
9、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材料
10、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含入库台账、自行监测合同、自行监测报告等)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参照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2 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针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携带处罚决定书,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215室财审处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支付宝)、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APP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扫码进行现场缴款,即可开财政局电子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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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5〕37号
当事人名称:宿迁万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玉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MA253MB60M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
宿迁万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5年5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5〕30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月7日我厅(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3年9月开工建设水稳和沥青生产项目,至2024年10月完成建设,现场建有一条水稳生产、一条沥青生产线及厂房、办公房、宿舍等,主要产品为水稳及地面铺装沥青,主要原材料为石子、水泥、沥青等。截至检查时,你单位未提供环保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现场检查(勘察)附图
7、调查询问笔录
8、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9、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选、建设项目投资额证明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品买卖合同、电子发票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停止建设;
2、针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拾陆万肆仟肆佰元整(¥4644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肆拾陆万肆仟肆佰元整(¥4644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携带处罚决定书,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215室财审处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支付宝)、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APP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扫码进行现场缴款,即可开财政局电子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