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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博彩网址导航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 014319418/2025-00226 分类 行政处罚   其他 公示
发布机构 博彩网址导航 公开日期 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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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彩网址导航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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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5〕17号

 当事人名称:宿城区巨彩玻璃工艺品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刚卫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302MABTDMWG9P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建材产业园

 宿城区巨彩玻璃工艺品厂,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5年3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5〕16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4日我厅(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贴标工段正在生产,喷漆生产线未生产(有喷漆痕迹),喷漆槽内有涂料,现场存放有已喷好的产品。经查,你单位建设有1条喷涂生产线、1条烘干生产线,配套建设1套二级活性炭治污设施。截至检查时,你单位上述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现场检查(勘察)附图

 5、调查询问笔录

 6、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7、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含资产评估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停止建设;

 2、针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零肆元整(¥4804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零肆元整(¥4804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携带处罚决定书,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215室财审处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支付宝)、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APP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扫码进行现场缴款,即可开财政局电子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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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5〕18号

 当事人名称:宿迁盛丰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曹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354987527N              

 地址:富民大道88号

 宿迁盛丰家居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5年3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5〕17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月19日我厅(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涉气排放工段已停产,仅包装工段生产,底漆、面漆车间内放置有喷完漆的家具部件,油漆已干;执法人员现场使用PID测得底漆车间读数为67.03ppm、面漆车间77.71ppm、烘干房80.84ppm、厂区343ppb。执法人员调取用电监控发现,2025年1月13至1月18日备料(开料)车间、底漆车间、修色车间(修色工段、面漆工段)均有电量产生;调取DA004排口(修色和面漆工段废气排口)在该时间段的在线监测后台数据,发现流量、非甲烷总烃浓度和排放量、流速、烟温等有数值产生。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1月12日13点41分收到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应急响应通知(2025年1月12日18时启动),2024年1月16日17点34分收到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应急响应升级为Ⅱ级(橙色)应急响应通知(2025年1月17日8时启动),但未落实应急减排清单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调查询问笔录

 7、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8、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9、建设项目环评资料(节选)及批复材料

 10、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材料

 11、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含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通知、生产报表等)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针对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制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伍佰元整(¥665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伍佰元整(¥665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携带处罚决定书,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215室财审处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支付宝)、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APP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扫码进行现场缴款,即可开财政局电子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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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5〕19号

 当事人名称:宿迁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567781143K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风驰路

 宿迁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5年3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5〕15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19日我厅(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维修中心共有两套喷漆房,配套建设了废气处理设施(二级活性炭处理+15米高空排放),其中南侧的喷漆房内有一辆汽车已完成部分车身喷漆处理。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你单位2024年12月以来的维修台账及原始记录,发现共维修21辆汽车,其中需要喷漆作业有9辆汽车,涉及喷漆面数为20面。现场检查你单位南侧喷漆房配备的废气处理设施,发现在第一个活性炭箱内吸附棉表面有大量积尘,在吸附棉下方有两层活性炭,存在堵塞、破碎及未填充到位情形;现场查看北侧喷漆房配备的废气处理设施,发现在活性炭吸附前端收集管道密封差,有漏气现象,在连接处管道外表面附着许多积尘,存在活性炭破碎严重及未填充到位情形,且风机与排气管道连接处在箱体内,排气管道与风机直接有约10cm距离未连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调查询问笔录

 7、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8、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含定损单、维修记录等)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针对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携带处罚决定书,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215室财审处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支付宝)、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APP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扫码进行现场缴款,即可开财政局电子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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