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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5〕20号
当事人名称:史海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史海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302MA27BR3507
地址:宿城区运河路2-51
史海涛,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5年3月6日向你(个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5〕13号),你(个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18日我厅(局)执法人员对在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西北侧从事运输业务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为苏NF***7)进行现场检查,该车辆的氮氧传感器处于断开状态。经查,该车所有人为史海涛“以下简称(你个人)”。另调取该车2024年11月1日《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该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齐全,外观检验结果合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调查询问笔录
5、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6、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含合同说明、投资情况说明等)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个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机动车或者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参照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针对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携带处罚决定书,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215室财审处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支付宝)、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APP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扫码进行现场缴款,即可开财政局电子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个人)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个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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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5〕21号
当事人名称:江苏惠升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748813694
地址:苏宿园区莫愁湖路8号
江苏惠升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5年3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5〕14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18日我厅(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PE波纹管车间现场有5条生产线(编号为2#、3#、6#、8#、10#)在生产,加热挤出废气采用配套收集+活性炭吸附+CO催化氧化炉进行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废气处理设施,发现吸附风机和脱附风机全部未开启,但系统控制面板上显示两台风机为绿色。在执法人员提醒后,工作人员按压催化燃烧装置控制开关,吸附风机开启,但设备控制开关灯故障未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调查询问笔录
7、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8、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9、建设项目环评资料(节选)及批复材料
10、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材料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3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针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携带处罚决定书,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215室财审处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支付宝)、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APP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扫码进行现场缴款,即可开财政局电子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