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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5〕13号
当事人名称:宿迁市百利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丁浩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MFLJ17R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街道西湖西路辅路
宿迁市百利塑业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5年2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5〕5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29日我厅(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挤出、切片、印刷工段正在生产,挤出和印刷工段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引风机正在运行,但印刷工段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处理设施进气口与活性炭吸附装置管道接口存在脱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现场检查(勘察)附图
7、调查询问笔录
8、建设项目环保手续材料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3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针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携带处罚决定书,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215室财审处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支付宝)、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APP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扫码进行现场缴款,即可开财政局电子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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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5〕14号
当事人名称:宿迁市恒润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葛松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27B90P6T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河大道
宿迁市恒润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5年2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5〕6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13日我厅(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7日对车辆(车牌号苏NC**33)进行检测,检测方法采用自由加速法,该车辆燃料类型为柴油,驱动方式为后驱,出具的检测结果为合格;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中D.3.1和D.3.3,该车辆正确的检测方法应为加载减速法,同时在“江苏省机动车排放监管系统”调取该车辆历史检测记录,显示在2023年10月20日,该车辆在某检测公司检测时亦采用加载减速法。另发现,你单位在2024年7月22日对车辆(车牌号苏N**33)检测时,采样管插入深度未满足400mm;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A.4.1,排气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中至少400mm,如不能保证此插入深度,应使用延长管。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调查询问笔录
7、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8、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含检测报告、资质、标准等)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6-3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规范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针对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携带处罚决定书,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215室财审处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支付宝)、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APP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扫码进行现场缴款,即可开财政局电子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