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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5〕15号
当事人名称:宿迁市联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周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MA20M3XGXC
地址:宿迁经开区上海大世界5栋101
宿迁市联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5年2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5〕10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12日我厅(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4年1月6日检验车辆(车牌号苏NL***K)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经调查发现,上述车辆有两个独立工作排气管,而你单位检测时仅对其中一个排气筒进行了采样检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文书地址确认书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调查询问笔录
6、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7、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含检测报告、过程数据、检测资质等)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6-3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规范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针对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玖仟元整(¥109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玖仟元整(¥1090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携带处罚决定书,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215室财审处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支付宝)、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APP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扫码进行现场缴款,即可开财政局电子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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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5〕16号
当事人名称: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卜启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1423136001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南化路
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5年3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5〕12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27日我厅(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依据《关于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应急响应升级为Ⅱ级(橙色)应急响应通知》(2024年12月15日)要求,从2024年12月16日0时起启动橙色管控,而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期间(2024年12月16日0时-8时23分、17时44分-24时和12月17日0时-8时17分、20时19分-24时)存在同时运行8台煤气发生炉情况(橙色预警措施为10台煤气炉停用3台)。你单位未能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落实上述通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调查询问笔录
7、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8、建设项目环评资料(节选)及批复材料
9、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材料
10、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含应急响应通知、煤气发生炉DCS运行记录等)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针对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制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叁仟元整(¥83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叁仟元整(¥830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携带处罚决定书,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215室财审处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支付宝)、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APP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扫码进行现场缴款,即可开财政局电子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