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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5〕6号
当事人名称:宿迁东晟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子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393MACHJHCN9M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工业园区兴洋路118号(苏典酒业院内)
宿迁东晟包装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5年1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4〕194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21日我厅(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建设有酒瓶喷涂项目,生产设备有喷涂线、烘干线和废气处理设施,截至检查时,你单位上述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另,你单位上述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开展排污登记,你单位在检查后及时进行了登记,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相关规定,对此项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主体变更登记材料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现场检查(勘察)附图
6、调查询问笔录
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8、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投资情况说明等)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陆拾元整(¥416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陆拾元整(¥416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账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账号:13010121080000010000053 收款银行:南京银行宿迁分行营业部 )。缴款方式:1、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110室财审处开缴款通知书,现场凭缴款通知书通过支付宝(微信)扫码、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 APP 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款,即可开财政电子票据。2、缴费人通过银行转账缴款,带转账回单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110室财审处换开缴款通知书,至缴款银行对账后,到财审处开具财政纸质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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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5〕7号
当事人名称:宿迁市宿豫区正财禽业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栾红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13115911689985
地址:宿豫区来龙镇保安社区黄泥村村部
宿迁市宿豫区正财禽业专业合作社,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5年1月10日向你合作社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5〕3号),你合作社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员工正在对5号、10号鸡舍进行清洗,连接通往污水池的管道破裂导致西南门场区路面大约30米全是冲洗鸡舍粪污水,沿着路东边自然形成的小沟缓缓流入养殖场外的排涝沟内,现场排涝沟内水成黑褐色。现场由环境检测机构对养殖场污水处理管道破裂处、西南门污水出口处、西南门门口排涝沟处、排涝沟下游300米处进行采水样。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3日对你合作社送达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西南门门口排涝沟处粪大肠菌群等指标浓度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规定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责任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律文书地址确认书
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8、调查询问笔录
9、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10、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材料
11、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含排污登记材料、整改材料等)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生管部门作自接身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参照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合作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携带处罚决定书,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215室财审处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支付宝)、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APP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扫码进行现场缴款,即可开财政局电子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合作社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合作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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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5〕8号
当事人名称:宿迁市永和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建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583761265A
地址:宿迁经济开发区富民大道与姑苏路交汇处(宇辉机械院内)
宿迁市永和服装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5年1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5〕2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安装有pH、COD、总磷、总氮、氨氮等自动监测设备,现场发现上述设备均处理停止采样状态,配套安装的数采仪、流量计等设备处于可用状态。经调查发现,你单位持有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2024年10月14日10时、10月21日分别向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备在线停运至10月21日7时、10月26日7时,又于10月28日10时11分在平台标记产污设施停运,标记时间段为2024年10月14日7时至11月4日7时,但你单位在线后台记录显示10月16日产生流量28m³、10月17日122m³、10月18日563m³、10月19日516m³、10月20日652m³、10月21日92m³、10月23日51m³,期间未开展手工监测、未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检测结果,10月15日至10月29日总磷、氨氮、总氮、COD自动监测设备均为恒值,分别为0.7515mg/L、0.0294mg/L、5.0666mg/L、153.7mg/L,设备停止采样;查阅你单位运维记录显示10月28日9时至10时在线处于停运状态,该日无流量产生;你单位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尚未验收,所用WL-1A1型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未按照HJ355-2019规范要求开展季度比对试验。另查发现,你单位未建立压滤污泥、废纤维和废浮砂石沙等固废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现场检查(勘察)附图
7、调查询问笔录
8、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9、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10、建设项目环评资料(节选)及批复材料
11、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材料
12、行政相对人情况说明
13、现场检查调取资料通知书、巡检单等
1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捌万陆仟伍佰元整(¥865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捌万陆仟伍佰元整(¥865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携带处罚决定书,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215室财审处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支付宝)、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APP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扫码进行现场缴款,即可开财政局电子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