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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4〕170号
当事人名称:中铁装配科技(宿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汪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MA1NARTH18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南路(运河宿迁港产业园黄河南路七里加油站对面)
中铁装配科技(宿迁)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4年10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4〕167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20日我厅(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切割机在切割钢板和1个电焊点位正在作业,均未开启使用移动式焊烟净化处理设备,切割钢板和焊接过程可见明显焊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律文书地址确认书
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调查询问笔录
8、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查封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
9、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10、建设项目环评资料(节选)及批复材料
11、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材料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5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针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元整(¥136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元整(¥1360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账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账号:13010121080000010000053 收款银行:南京银行宿迁分行营业部 )。缴款方式:1、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110室财审处开缴款通知书,现场凭缴款通知书通过支付宝(微信)扫码、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 APP 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款,即可开财政电子票据。2、缴费人通过银行转账缴款,带转账回单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110室财审处换开缴款通知书,至缴款银行对账后,到财审处开具财政纸质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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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4〕171号
当事人名称:江苏华怡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马洪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20PFWM1H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安科4路
江苏华怡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4年10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4〕160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厅(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6日对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新材料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江苏华怡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于2024年6月1日10时10分至13时20分对新材料公司排放口(编号DA002)烟囱废气中的颗粒物、温度、流速、湿度等因子开展比对监测,共出具5组数据;2024年6月6日出具了《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监测报告》(报告编号:JSHY(H)字2024-0766(气)),根据该报告显示你公司采样人员烟尘监测设备为(崂应3012H型)。经查,按照采样规定采集颗粒物因子须每间隔40分钟拔出烟尘监测设备采样枪更换滤筒再进行下一次采样监测;颗粒物因子和烟气湿度等因子均分别出具5组监测数据。现场调阅新材料公司监控视频,显示你公司采样员于2024年6月1日开展比对监测,采样人员自10时24分左右开始检测,14时07分结束,期间仅12点30分前往采样平台进行操作,按照规范无法出具5组检测数据。调阅你公司此次合同涉及比对监测服务费用为6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责任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调查询问笔录
8、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9、监测(检测)报告及签收单
10、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含采样记录单、上岗证、合同等)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一)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各种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干扰局部采样环境或者干扰采样活动;(二)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改变监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者破坏监测设备及辅助设施、不正当修改监测仪器及设备的参数;(三)未开展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四)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五)其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2024年11月1日,我局组织听证会,你公司派人参加。会上,你公司陈述以下主要内容:“1、关于违法所得的核定,我公司与江苏聚光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对江苏晓春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比对检测合同约定的监测费6000元包含2根排气筒的检测费用(DA001、DA002),其中仅DA002排气筒出现监测不规范问题,且我公司只收到企业3000元,DA002检测费用3000元企业已放弃支付,所以违法所得应为0元。2、关于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的规定,本单位检查了监测(检测)原始记录、采样记录单、检测影响资料、仪器使用记录等”资料,(一)本单位并不存在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各种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干扰局部采样环境或者干扰采样活动的行为:(二)本单位非主观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改变监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者破坏监测设备及辅助设施、不正当修改监测仪器及设备的参数,未更换采样头的问题是采样员个人行为,主观上不是公司刻意安排,样品交到实验室时数量无误,后续正常开展分析;(三)本单位不存在未开展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的行为:(四)本单位没有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字等信息;(五)也没有其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综上,希望可以减轻一部分处罚。”会上,你公司与我局负责该案件的调查人员分别围绕上述问题阐明观点,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形成听证笔录予以确认。 经研究核实,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听证意见不予以采纳,对你公司的处罚不予减轻。
现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的规定,参照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6-2 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针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元整(¥100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陆仟元整(¥6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元整(¥100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陆仟元整(¥60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账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账号:13010121080000010000053 收款银行:南京银行宿迁分行营业部 )。缴款方式:1、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110室财审处开缴款通知书,现场凭缴款通知书通过支付宝(微信)扫码、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 APP 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款,即可开财政电子票据。2、缴费人通过银行转账缴款,带转账回单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110室财审处换开缴款通知书,至缴款银行对账后,到财审处开具财政纸质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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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4〕172号
姓名:吴龙宇
身份证件号码:320322****
住址:江苏省徐州市*
吴龙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4年10月14日向你(个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4〕159号),你(个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提出了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厅(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6日对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新材料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江苏华怡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怡公司”)于2024年6月1日10时10分至13时20分对新材料公司排放口(编号DA002)烟囱废气中的颗粒物、温度、流速、湿度等因子开展比对监测,共出具5组数据;2024年6月6日出具了《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监测报告》(报告编号:JSHY(H)字2024-0766(气)),根据该报告显示华怡公司采样人员(即吴龙宇,以下称“你(个人)”)使用烟尘监测设备为(崂应3012H型)。经查,按照采样规定采集颗粒物因子须每间隔40分钟拔出烟尘监测设备采样枪更换滤筒再进行下一次采样监测;颗粒物因子和烟气湿度等因子均分别出具5组监测数据。现场调阅新材料公司监控视频,显示华怡公司采样员于2024年6月1日开展比对监测,你(个人)自10时24分左右开始检测,14时07分结束,期间仅12点30分前往采样平台进行操作,按照规范无法出具5组检测数据。你(个人)陈述,在检测前从实验室领取了五组耗材,检测时为了省事仅在检测期间约12点30分左右前往平台进行采样头更换,实际检测中仅使用了两组耗材,剩下的三组耗材直接贴上标签送交实验室检测,由于颗粒物浓度较小,现场也可能沾染烟尘,样本差距较小,因此实验室出具的数据仍为五组,华怡公司样品审核未提出异议。你(个人)为本次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责任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调查询问笔录
8、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9、监测(检测)报告及签收单
10、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含合同、采样记录、上岗证等)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个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一)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各种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干扰局部采样环境或者干扰采样活动;(二)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改变监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者破坏监测设备及辅助设施、不正当修改监测仪器及设备的参数;(三)未开展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四)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五)其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2024年11月1日,我局组织听证会,你(个人)参加。会上,你(个人)陈述以下主要内容:“马总和朱某说我是组长,我们公司没有组长这个职位,平时出去都是两个人相互配合的,朱某说他对流程不清楚,但是他已经考核转正了,所有的流程他都是清楚的,采样的时候朱某也上去操作了,过程是我和朱某一起做的,罚款不能罚我自己一人,希望贵局酌情减少处罚。”会上,你(个人)与我局负责该案件的调查人员分别围绕上述问题阐明观点,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形成听证笔录予以确认。 经研究核实,你(个人)违法事实清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朱某直接参与,你(个人)亦未提出相关证据材料,故对你(个人)意见不予采纳。
现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的规定,参照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针对该责任人员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捌佰元整(¥248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个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捌佰元整(¥248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账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账号:13010121080000010000053 收款银行:南京银行宿迁分行营业部 )。缴款方式:1、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110室财审处开缴款通知书,现场凭缴款通知书通过支付宝(微信)扫码、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 APP 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款,即可开财政电子票据。2、缴费人通过银行转账缴款,带转账回单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110室财审处换开缴款通知书,至缴款银行对账后,到财审处开具财政纸质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个人)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个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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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4〕173号
当事人名称:江苏信满鸿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黄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7EXC5C5T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经济开发区华夏大道83号
江苏信满鸿纺织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4年10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4〕170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22日我厅(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泥(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存在危废库未张贴危废标识标志牌,产生的危废污泥无标签和台账记录,危废库无导流沟、防水地坪,部分污泥露天存放厂区地面等情形。2024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公司危废库无标识标志,污泥露天存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律文书地址确认书
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调查询问笔录
8、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9、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10、建设项目环评资料(节选)及批复材料
11、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材料
12、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含合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六项......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针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