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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4〕175号
当事人名称:宿迁逸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铁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UXUC8XJ
地址:宿迁高新区京杭大道96号
宿迁逸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4年11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4〕172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19日我厅(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批复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有限期至2028年11月5日,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公司废水中总锑需要按月进行手工检测。你公司现场提供了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废水检测报告,其中2024年1月至8月检测报告中包含锑含量检测,2023年12月废水检测报报告中未含锑检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现场检查(勘察)附图
7、调查询问笔录
8、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9、建设项目环评资料(节选)及批复材料
10、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材料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参照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针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针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账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账号:13010121080000010000053 收款银行:南京银行宿迁分行营业部 )。缴款方式:1、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110室财审处开缴款通知书,现场凭缴款通知书通过支付宝(微信)扫码、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 APP 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款,即可开财政电子票据。2、缴费人通过银行转账缴款,带转账回单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110室财审处换开缴款通知书,至缴款银行对账后,到财审处开具财政纸质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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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4〕176号
当事人名称:宿迁市东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鲍园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67489619XK
地址:宿豫区天山路北侧,名爵4S店东侧
宿迁市东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4年11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4〕177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0月24日我厅(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检测。执法人员调取你公司2024年7月16日检测车辆视频(车牌号:苏C1***2,柴油车),显示该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存在冒黑烟情况,你公司未拒检且出具了合格报告,并且取样管插入深度不足400mm,风扇对着取样管位置。2024年11月1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调取你公司检测车辆视频,发现你公司在检测苏N3***3(2024年6月3日检测)、浙A5***6(2024年5月10日检测)、粤P0***9(2024年5月23日检测)、苏N6***R(2024年5月24日检测)、苏EQ***8(2024年6月28日检测)、苏NZ***9(2024年8月26日检测)中仅插入一根取样管(经查,上述车辆均为双排气管),出具了合格报告;发现你公司在检测苏NG***S(2024年5月20日检测)、苏NK***F(2024年6月25日检测)、苏NC5163(2024年7月1日检测)中风扇对着排气管吹、取样管插入深度不足400mm。另,发现你公司在检测车辆(车牌号:苏NJ***X,柴油车)过程中存在冒黑烟情况,你公司未拒检且出具了合格报告。经查,两辆柴油车(车牌号:苏C1***2、苏NJ***X)涉及的环境检测费用为2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调查询问笔录
7、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8、行政相对人情况说明
9、行政相对人整改报告
10、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含资质认定证书、服务证、检测报告、收费票据、检测方法规范等)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2、《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2、《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规定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1)针对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13.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整;(2)针对未按规范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14.3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玖仟元整(¥279000元整)和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200元)”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账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账号:13010121080000010000053 收款银行:南京银行宿迁分行营业部 )。缴款方式:1、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110室财审处开缴款通知书,现场凭缴款通知书通过支付宝(微信)扫码、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 APP 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款,即可开财政电子票据。2、缴费人通过银行转账缴款,带转账回单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110室财审处换开缴款通知书,至缴款银行对账后,到财审处开具财政纸质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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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4〕177号
当事人名称:江苏亚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法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554674701Y
地址:宿迁经济开发区姑苏路73号
江苏亚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4年1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4〕175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25日我厅(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将石英砂、凤阳砂、地铁砂贮存在厂区西侧空地,其中石英砂、凤阳砂堆点上方已覆盖(未实现完全覆盖),地铁砂露天堆放,现场有铲车在运输地铁砂,作业区域地面积尘较重。执法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后,你公司开始洒水并开展覆盖。经查,你公司环评、验收明确原料需在厂区仓库暂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现场检查(勘察)附图
7、调查询问笔录
8、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9、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材料
10、建设项目环评资料(节选)及批复材料
11、行政相对人情况说明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针对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账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账号:13010121080000010000053 收款银行:南京银行宿迁分行营业部 )。缴款方式:1、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110室财审处开缴款通知书,现场凭缴款通知书通过支付宝(微信)扫码、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 APP 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款,即可开财政电子票据。2、缴费人通过银行转账缴款,带转账回单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110室财审处换开缴款通知书,至缴款银行对账后,到财审处开具财政纸质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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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1)〔2024〕178号
当事人名称:汤始建华建材(宿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倪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22KY1N9H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槐树居委会
汤始建华建材(宿迁)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厅(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4年1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1)〔2024〕174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20日我厅(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B车间电焊工序正在生产,现场有3个焊接点位工人正在电焊作业,焊烟未收集处理,移动式焊烟净化器离焊接点4米左右处于闲置状态(未开启),大门未密闭,废气直接逸散。2024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后督察,调阅厂区视频监控,发现2024年10月7日晚上7:35你公司厂区内有1名电焊工在工作,配套的移动式焊烟净化器没有点对点使用(持续约20分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调查询问笔录
7、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8、建设项目环评资料(节选)及批复材料
9、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材料
10、行政相对人整改报告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规定的规定。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针对通过逃避监管(不正常运行)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6.3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针对通过逃避监管(不正常运行)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6.3万元”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账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账号:13010121080000010000053 收款银行:南京银行宿迁分行营业部 )。缴款方式:1、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110室财审处开缴款通知书,现场凭缴款通知书通过支付宝(微信)扫码、江苏政务服务网及其 APP 上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云闪付、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款,即可开财政电子票据。2、缴费人通过银行转账缴款,带转账回单到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博彩网址导航110室财审处换开缴款通知书,至缴款银行对账后,到财审处开具财政纸质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