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环建管表2025046号
江苏珍食膳食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珍食膳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江苏珍食膳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宿迁市洋河新区东至妙可言项目用地、西至金樽路绿化带、南至泰康路、北至研发路,公司拟投资14000万元建设江苏珍食膳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新建厂房及配套总建筑面积约37851平方米,购置和面机、压面机、成型机等生产及辅助设备,购买面粉、糯米粉、大米等原辅材料,形成年产12400吨方便食品的生产规模。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等产业政策要求,符合洋河生物科技产业园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已获得宿迁市洋河新区行政审批局立项备案证,备案证号:洋行审备〔2025〕97号。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投料粉尘经滤芯除尘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于车间内;和面粉尘采用和面机密闭、湿式搅拌、厂房二次密闭等措施减少粉尘逸散;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采取加盖及投放除臭剂等措施。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规定的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恶臭气体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中的二级标准。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废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生产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排入洋河新区富春紫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东、南、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设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污水处理站、危废仓库、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合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项目以1#厂房及污水处理站为边界外扩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表》,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无组织排放:颗粒物≤0.18t/a,氨≤0.075t/a,硫化氢≤0.003t/a。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
接管量:废水量13662m3/a,COD≤4.511t/a,BOD5≤2.229t/a,SS≤2.229t/a,NH3-N≤0.151t/a,总磷≤0.018t/a,总氮≤0.243t/a,动植物油≤0.181t/a。
外排量为:废水量13662m3/a,COD≤0.683t/a,BOD5≤0.137t/a,SS≤0.137t/a,NH3-N≤0.055t/a,总磷≤0.007t/a,总氮≤0.164t/a,动植物油≤0.014t/a。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站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未落实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
七、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宿迁市洋河新区环安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宿迁市洋河新区环安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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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07-321357-89-01-499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