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环建管〔2025〕19号
宿迁阿尔法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润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1000吨生物酶发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修改清单等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宿迁阿尔法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宿迁市宿豫区张家港工业园南丰路,占地面积15亩。现有纤维素酶果胶酶生产项目于2014年8月通过原宿豫区环境保护局的审批(宿豫环建〔2014〕23号),并于2015年11月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宿豫环验〔2015〕16号)。
根据市场需求,现企业计划在保留大部分原有生产设备的基础上增加部分生产设备,取消现有项目所有产品生产,同时通过技术改造,改为年产300t酮还原酶、100t脱卤酶、100t葡萄糖脱氢酶、300t异丙醇脱氢酶、50t羰基还原酶、50t酯水解酶、80t转氨酶及20t其他酶类(包括腈水解酶、醛缩酶、腈转移酶),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000吨生物酶的生产能力。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已取得宿迁市宿豫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宿豫工信备〔2021〕3号)。项目实施将对周边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同行业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环评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加强全厂发酵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和甘油储罐挥发废气等各类废气的收集处理,尤其要优化进出料方式,在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应采用负压运行方式,无法负压的应加强密闭措施,控制废气无组织挥发量。
此项目发酵废气采用二级碱液喷淋塔+除雾塔+二级活性炭处理,甘油储罐挥发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采用一级碱液喷淋塔处理。日常生产时,要加强废气处理设施日常管理维护,避免跑、冒、滴、漏;环保设施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活性炭吸附装置应按期足量更换吸附活性炭,落实“码上换”相关管理要求,确保废气处理效率不低于环评设计要求,且无明显异味。废气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表2、表3和表6限值要求,《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4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中限值要求。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水处理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此项目废水主要包括工艺废水(浓缩废水、离心废水、洗涤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实验废水、喷淋废水、地面冲洗水和初期雨水,其中生产废水(含工艺废水、实验废水、喷淋废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细格栅+调节池+芬顿反应池+中间水池+UASB厌氧罐+反硝化缺氧池+接触氧化池+二沉池,设计规模:50t/d)预处理后和纯水制备浓水一起接管至高新区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废水排放执行《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和高新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从严执行。高新区污水处理厂改造完成前应执行DB32/3560直接排放限值,改造为工业污水处理厂后方可执行间接排放限值。
(四)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声环境保护措施。通过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空压机、水泵、压缩机和冷风机等高噪音设备采取有效减震、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全厂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8599-2020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在线监测废液、废机油、废活性炭和废包装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规范管理,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并及时清运处置,最大允许贮存时间不超过90天,同时做好台账和系统登记管理工作。禁止非法排放、倾倒、处置任何危险废物。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在现有项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的基础上,重点做好生产车间、生产废水收集池、危废暂存库、污水处理池、事故池、初期雨水池、罐区、危化品仓库及其他涉及其他污染或腐蚀介质区域的防腐防渗处理,尽量避免跑、冒、滴、漏,以保护区域土壤和地下水。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合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全厂设1个废水间接排放口、1个雨水排放口和2根排气筒。应按要求规范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测和用电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项目以厂界为边界外扩100m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应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要求开展现有装置及设备拆除工作,确保所有拆除产物、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等得到合理处置,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重新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0.137吨、氨≤0.06吨、硫化氢≤0.0001吨;
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0.019吨、氨≤0.004吨、硫化氢≤0.0001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
废水量≤18857.84吨、COD≤4.951/0.566吨、氨氮≤0.444/0.028吨、总氮≤0.559/0.189吨、总磷≤0.006吨、SS≤2.0/0.189吨、BOD5≤1.624/0.189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对废气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站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宿迁市宿豫生态环境局和市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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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102-321311-07-02-197715)
抄送: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宿迁市宿豫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服务中心、市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